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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级社会组织申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通知
发布者: 深圳市中小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2014/5/9

深民函〔2014〕478号

 

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粵民民〔2012〕135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二、申报时间

4月20日至5月20日。

三、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 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 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行业协会商会要求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他类别社会组织要求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 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6.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

7.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8. 其他。

(二)优先条件

1. 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 曾多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4. 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等荣誉;

5. 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四、资质管理

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有效期为自目录公布之日起3年。资质期满前一年,社会组织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确认。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

1. 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

2. 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3. 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因第1项规定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因第2、3项规定被取消资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 请。

市民政局每年认定公布一批新増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同时调整已取得资格的市级社会组织名单。

五、结果运用

具备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可承接本市范围内市、区、街道等各级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和购买服务。

各级政府部门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中优先选取。从2014年7月1日起,未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能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

六、申报程序与方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请于5月20日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清单目录详见附件1),逾期不受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再向市民政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直接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报送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316室;联系电话:82214157,82214224。

(二)初审公示。由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录入目录(具有优先条件的社会组织优先录入),并在市民政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予以最终审定。

(四)公告。在新闻媒体或市民政局网站上公布深圳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并抄送有关部门。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2. 深圳市级社会组织确认承接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

 

深圳市民政局 
2014年4月18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1. 深圳市级社会组织确认承接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正反面打印)

2.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及税务机关出具的2011、2012年度完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 专职工作人员名册、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5.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 荣获部、省、市等荣誉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证明材料

8. 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证明材料

9. 近三年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的委托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备注:1-4项为必须提供;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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